户口是不会被销户的,你的户口应该保留在学校户口管理部门,现在可以凭借户籍接收地的户口接受证明,到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并办理相应的毕业生户档关系留校申请手续的,其户档关系按政策规定可免费由学校保存若干时间(一般为两年)。
两年内择业期内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并且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负责其档案、户口的管理,在签订正式有效的协议书后,毕业生可依据《报到证》办理派遣手续,在规定报到的期限内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单位所在地。
两年后工作仍无着落,学校将通知毕业生回校办理户口迁移,将其户口迁移回生源所在地。
扩展资料
户口被销户的情况:
1、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2、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户籍内勤民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3、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4、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户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