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或居民的临时救助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员救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各类救助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临时救助政策,承担本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加强相关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房管、人社、公安、城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与临时救助工作相关的审计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原因核实、收入调查、民主评议和资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应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二章 申请受理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四)因无钱就医或其他原因暂时无钱解决基本生活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市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社会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救助信息,做好与救灾等相关救助政策的衔接,不重复救助。第十条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时,应由户主或者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提出。受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本市户籍居民,或者虽非本市户籍居民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由居住满一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满一年的,本市户籍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持有本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居民由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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