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养了一个孩子,户口簿上是亲生关系,想再生一个的问题

几年前领养了一个孩子,托关系从医院开了一个医学证明,父母栏写的是我夫妻俩的名字,也报了户口,周围的人知道是领养的,但是法律上来讲是自己亲生的,因为和亲生的手续都一样的,现在想自己生一个,这样的话就属于超生了,要罚款,怎样才能合法的生一个自己的孩子呢,不要交罚款的,户口要能报上,有什么办法?希望懂这方面的能帮帮我,谢谢

第1个回答  2013-11-14
1、你陈述的情况,这个领养孩子在法律上属于你的亲生孩子。虽说事实上是领养的,但你有一整套完备的亲生法律手续。

2、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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