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查处数量与当事人自认不相符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strong>行政案件查处数量与当事人自认不相符可以撤销。</strong> 行政处罚程序中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自认、拟制、推定及行政认知。关于自认,是指当事人承认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自认的事实,一般不再作为证明对象。 自认可能被撤销的五种例外情况是:
(一)自认的当事人能证明与事实不符且系出于错误而作出自认。
(二)当事人作出自认是由于被他人所欺诈、胁迫或其他与违法犯罪等有关的原因。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其撤销自认的。
(四)代理人代为自认,后经及(应为即)时撤销的。
(五)当事人作出的自认的事实与法院在审判中所认知的事实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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