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在未来会不会让更多的案件无法侦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27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职工宿舍的公共厕所里,一名女工被杀死。

警方认定18岁的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杀人凶手,并逮捕了呼格吉勒图。5月23日,法院判处18岁的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死刑。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

6月5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死时,生命定格在十八岁!!十八岁呀!多美多灿烂的年华!

2005年10月23日,强奸犯赵志红承认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宿舍的公共厕所里杀死了一名女性。

2014年11月20日,法院再审呼格吉勒图杀人案。12月15日,法院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

只是,呼格吉勒图再也无法出现在人间!!

1994年4月28日,湖北京山县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张在玉,被判处死刑。后经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被关押将近11年后,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老家。至此,案情峰回路转并大白天下。

佘祥林无罪释放!!!!!

1999年5月9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的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害同村人赵振晌被刑事拘留,并于2002年12月5日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奇怪的事情出现了!!2010年4月30日,被赵作海“杀害”的死人赵振晌“复活”又回到家乡的村里,把人们吓了一跳!经仔细鉴定,确实是赵振晌。

结果是:赵作海无罪释放。

江西进贤县的张玉环,从1993年10月27日被羁押开始,被关了将近27年后,于2020年8月4日无罪释放……

“疑罪从无”的司法制度,是法治的巨大进步。

疑罪从无,与侦破案件是没有关系的。

一,疑罪从无能最大程度上防止出现一些荒唐的冤假错案。换句话说,就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非法办案。

如果按照有罪推定原则来办案,那么,就会出现为了破案而故意设置证据,甚至于栽赃陷害被害人。还会出现极个别的办案人员与人设计计谋而故意让受害人掉入陷阱中而坐牢。

在上述几个经典案例中,办案人员只是为了破案而破案,对犯罪证据链的合理逻辑性是否合理,都是人为推定的,并且重口供(刑讯逼供)轻证据,这样的办案,与罗织罪名有什么区别呢?相反,这还是让人感到相当可怕和毛骨悚然的。

二,疑罪从无,是为了有效排除办案人员在侦破过程以非法手段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

事实上,疑罪从无是为了让办案人员合法办案。

疑罪从无与破案没有必然的联系。

犯罪人员在违法犯罪时,总能留下犯罪证据和痕迹的,这是湮灭和毁灭不了的。所以,犯罪人员留下的真实犯罪痕迹,这才是真正的犯罪证据链中的重要犯罪事实的佐证。

三,疑罪从无是在讲犯罪证据的全链结性,而破案却是一个收集犯罪嫌疑人证据的过程。这两个的概念完全不一样。

疑罪从无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是看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是不是一个完整的链条闭合环。

从破案,是办案人员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的全收集。

破案,随着“天网”的全方位布控,一个犯罪之人,在实时监控下的犯罪行为,这是无法更改的,也是抵赖不了的。

简单说,破案是一个动的过程,而疑罪从无,是一个辩别排除的过程,这完全不搭界。这就像打P一样,你张不张大腿,屁还是会打出来。

结语:疑罪从无是破案的后续。也就是说,侦破案件在前,而证明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否犯罪、是否有罪,这才是“疑罪从无”所要再加以甄别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疑罪从无”是为了让办案者把一个案子办成一个经得起 历史 检验的案子,俗称“铁案”。

疑罪从无与破案完全没有关系!但疑罪从无能保证为案的高质量性!

疑罪从无,法治 社会 的巨大进步!

疑罪从无和案了是否真正的被侦破,没有任何关系。相反有罪推定思维支配下,所谓被侦破的案件,却不一定是真正的侦破,这个我就不说了,你懂的。

事物都有两面性,很难讲疑罪从无绝对有利于破案,疑罪从轻完全是错案,有利弊的取舍问题。总体而言,疑罪从无肯定能减少错案,但相应会增加一部分破不了的疑案,比较二者关系,疑罪从无 社会 效果会大一些。

到处都是监控的情况下,还有什么证据能湮灭?疑罪从无,是人权的进步,法制的进步,但是真正做到太难了。

案件能否侦破和是否推进疑罪从无无直接关系,而是和 科技 发展有关!

现代侦查学和以前相比,更注重于客观痕迹证据,除了政治类案件和国安类案件,其他的案件侦破时更多依靠调取监控、提取指纹、足印、生物检材、电子数据,这些客观证据如果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哪怕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依然可以定罪量刑,上述所说的种种手段,来源依赖于光学、分子化学、生物学、计算机应用科学等学科的深入发展和广泛使用,哪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为侦查提供方向的测谎设备,也是通过生物电技术来保障准确率的,所以,破案率上升或者下降,跟是否疑罪从无没有必然联系!

当然,疑罪从无的认定标准一定会让某些人逍遥法外,这是毋庸置疑的,当年做刑警的时候,辖区发生过系列盗窃门市个体工商户案件,嫌疑人都是挑没有监控的小饭店,进去后假装点菜,趁业主不注意或者虚构理由支开业主后盗窃钱匣子里的钱,等到业主发现时,现场已被破坏的差不多了,饭店人来人往,而且需要经常打扰前台卫生,没有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痕迹物证,只是通过近一步扩大侦查范围,交通监控发现其中四起案件现场案发时间段都经过了一辆出租车,通过出租车司机轨迹做伴随(术语,不细解释了[作揖][作揖]),发现了车上同乘人员有盗窃诈骗的前科,因案件重大,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后,认为仅凭现有证据(车在四起盗窃案现场门外经过且停留,车上同乘人员为同类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司机和该嫌疑人通话频繁,二人多次共同饮酒消费均在刚好案发后),加之二人都是老油条,讯问根本不承认(测谎显示二人生物电异常),根本不足以认定,所以,审了一天,只能放人,而之后好几年再也没有发生过类似案件!所有人知道就是他俩干的,这案子也算是破了,但是疑罪从无,这俩狗比根本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捂脸]。

理工科学生都知道分子是永远在运动的,现场一定会留下痕迹物证,可是我们现有技术提取不到!如果有一天,科学发展到,人走过的所有地面上,能提取到鞋底分子,人路过的空气中,用设备能提取到皮肤生物分子检材或者人呼吸后产生的飞沫因子,破案率一定会大幅提高的[祈祷]

与“疑罪从无”相对的是“疑罪从有”,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不同的。

“疑罪从有”,目的很明显,是统治者对其统治的担心,“可能不是你,但为了统治的顺利,先镇压下来再说”,保证统治的平顺才是制定法律的首要任务。

“疑罪从无”,首先就是明确了,法律保护的是全体公民,保护的是全体公民的生存秩序,法律打击与制裁的,是破坏全体的利益的人与事,而非部分人的利益。

至于案件的侦破率,并不在法律精神的考虑范围之内。侦破率是具体的技术问题,一切具体技术问题,都要围绕着中心精神。

现代法律的精神是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在法律面前,全体公民的利益是平等的。

这里的重点是“公民利益平等”,不是“人民”,“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在法律里,只有“公民”,只要符合法律要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公民”,没有先天区分。“人民”是被指定的,是被部分人指定的,可以随意变更,无需明确的法律要件。

法律是保护一切统治范围之内的人群的,政治是一部分人统治其它部分的人群的,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不论“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都会遇到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它们的区别在于“保护谁的利益”!保护的是部分人的利益时,用“疑罪从有”,保护全体公民时,用“疑罪从无”。

应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开。故意犯罪就是这些人从其品质、人性、道德等方面看就是坏人,肯定对 社会 有较大的危害性,就应该依法重判!而过失犯罪的人品素质、人性并不坏,应该轻判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可能会有影响,但是一件冤案比破一百件案子的影响力更大

还有就是刑侦水平的提高,靠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词是不真实的,要重物证,轻口供

现在 科技 发达,疑罪太少了,更多的是过失罪认定为故意,比如大学生误入诈骗公司,干了几个月,公司上下全被抓了,大学生被判刑,你说这大学生真的故意诈骗吗?这些大学生有的在准备考编考教师考公务员,可能自毁前程吗?要说不知道那大学白上了?你说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反正有些警察认为故意有些警察认为过失

就算是天空中有飞鸟飞过,也会在空气中留下痕迹,随着 科技 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被广泛的应用在了案件的侦破上。除非有那种高智商犯罪的发生。除此之外,一般的刑事案件多多少少的都会留下一些痕迹和线索,案件的破案率也会随之提高。这也就是为什么这几年真不知道案件有很多都是发生在十几年前二十几年前的命案。

比如悍匪白宝山的案子,如果是发生在现在,他连北京城都出不出去,更何况到了新疆等地有持续的作案。再说现在天眼系统这么发达,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为什么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是指既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又不能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存疑案件在被定案支出不仅埋下了冤案的伏笔,也堵上了办案人员的身家和前途,一旦赌错,不仅将无辜者推入深渊,办案人员也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法官万分之一的误判,却是无辜者100%的灾难。

人死不能复生,时光也不能倒流,疑罪从无绝对不是为了纵容犯罪,而是为了防止冤枉无辜者,有一句话叫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一对从无的被告人不一定确实无罪,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之后又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有罪,被告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咱们以货拉拉案件为例解释一下,湖南长沙发生了年仅23岁小女生搬家途中在呼啦啦车上跳窗身亡,由于没有监控所,警方无法直接定罪在对嫌疑人司机传讯后又放人了,但广大网友几乎都在质疑,货拉拉司机很可能存在问题,其实我也不相信他没问题啊,一个要自杀的人为为什么还要搬家呢?一个工作上正在积极向上的女孩跳窗前,还有闺蜜朋友热聊,如果不是他威胁,他会选择跳窗么。司机难道没有制止跳伞的机会和能力啊?

尽管有这么多好像很明显的东西,但是,目前警方掌握的证据确实不能够直接反映货拉拉司机存在犯罪的证据,警方对猜想推断的东西不能直接定案。这叫疑罪从无。所以就不得不把自己给放了,那之后,在全 社会 的质疑下,警方变通方案的方式,首先至少可以确定司机存在过失致人死亡,也就是说,至少它存在,因为平衡而导致女方误判而跳车这种可能,以这种罪名先把嫌疑人控制起来,就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嫌疑人控制。或许后面能够逐步查查询真正的跳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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