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李某因医疗纠纷再起诉获医院赔偿10万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5
鉴定结果出来后,2004年6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及象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医院与李志奇夫妇签订的《关于曾红梅的婴儿医疗事宜协议书》无效。之后,李志奇夫妇以医院阻止给李秉衡喂食物,造成其脑瘫,且篡改病历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其各种费用141万余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秉衡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李秉衡目前身体状况为一级残疾。2006年5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李秉衡因患脑萎缩给李志奇夫妇造成的损失为32万余元,扣除被告已付款,实际损失为30万余元。法院认为,虽然广西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由于李秉衡在宫内有脐带绕颈、绕体、绕足或脐带受压,可导致胎儿在宫内慢性缺氧、发育迟缓、脑细胞受损害发育不良,这与李秉衡目前存在的脑瘫后遗症存在因果关系;李秉衡出现低糖症,对其细胞的损害可能有轻微的影响,而医院在李秉衡有脐带绕颈、绕体、绕足的情况下未作脐带长短和性状的记录,对李秉衡的喂养的监测存在欠缺,因此对李秉衡的不良后果应负轻微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实际损失的20%即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虽然李志奇夫妇抱着必胜的信心打这场官司,判决也是他们赢了,但他们对判决却很失望,因为法院依然认定医院只负轻微责任。而这8年来,他们为讨公道付出的直接费用已超过6万元!而且,这点赔偿远远不够小秉衡今后的抚养和医治所要花的巨大费用。李志奇不服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医院对判决也不服,同样提起上诉。2007年3月中旬,二审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李志奇夫妇获赔10万余元,仅比一审判决增加了2万元。对这样的结果,李志奇夫妇仍是十分失望,曾红梅更是紧紧抱着小秉衡失声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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