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3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采访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新闻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权益,依据相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境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需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证件。


记者证是新闻工作者职务身份的合法证明,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和核发。新闻机构需使用统一格式的证件,并确保其有效性。


记者需满足以下条件:遵守法律、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持有新闻采编从业资格,且在新闻机构编制内工作或经正式聘用并有新闻采编经验。


记者必须持证依法采访,政府机构和个人应支持合法采访,不得干扰或阻挠。


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需带有相关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发放。


申领记者证需新闻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才能领取,不合格者将不予发放。


记者使用记者证时必须合法,不得转借或涂改,只能用于职务活动,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或滥用采访权利。


记者离职或新闻机构撤销时,记者证须及时注销或更换,防止滥用。


重大活动可发放临时采访证件,需与记者证一起使用。记者证每五年换发一次,具体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


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新闻机构需履行相应管理责任,确保规范操作。


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吊销证件等。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新闻工作者在境内采访。


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生效,旧办法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管,加快新闻记者证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步伐,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对2005年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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