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29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每亩19000元,各县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其他农用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农用地数量计算,人均农用地超过3亩的,按照3亩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8000元,各县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见附表) 1.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 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补偿。 3.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每亩按1450元给予补偿,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 拆迁补偿 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征收 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集体土地 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 5. 对于未列入附表的项目或者特殊情况,由征地双方参照同类或者相似物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撤组转户,有关手续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 原有的农业人口就地转为城镇人口,剩余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归国有,并合理安排使用。剩余土地中能耕种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给有耕种能力的原村组尚未安置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继续耕种;在国家需要时,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交出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上有青苗、附着物的,按本办 法规 定的青苗、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 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年每亩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或者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收回经批准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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