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人体保障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依法防治、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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