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市开发区的档案工作,科学地管理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开发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包括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和各类省级、市级开发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开发区域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区各单位)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产、经营、管理、外事等活动中直接形式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提高开发区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基础条件,是维护开发区历史真实面貌和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进区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经济建设各方面的利用。第六条 开发区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管委会的议事日程,列入开发区和进区各单位的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档案工作与开发建设的同步发展。第七条 宁波市档案局是开发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开发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各自进区单位的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和管理,并负责指导、监督进区各单位贯彻落实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第八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大榭开发区必须建立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开发区应设置档案工作机构,主管本开发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进区各单位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或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进区各单位需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好与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库房和有关设施,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中应当忠于职守,勇于开拓,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档案专业知识,学习必要的理论知识和现代化管理知识,不断研究和探索开发区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
  档案工作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在人员变动和档案移交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一条 开发区及进区各单位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
  (一)制订本开发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计划、制度,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和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三)对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所属单位及参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计划、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汇编材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六)努力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设备,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七)贯彻执行有关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八)按照有关规定为进区各单位提供档案业务咨询、档案代保管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服务。第十二条 进区各单位应对各类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公司),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其会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其他档案材料由单位档案部门集中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应采取移交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第十三条 开发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档案分别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并把它纳入本单位集中统一管理的内容。第十四条 进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机制和发展规模,成立具有管理职能的信息中心,采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实行文档一体化或档案、信息、图书资料一体化管理,更好地开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咨询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开发区在规划和启动阶段,档案工作应以综合规划和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为重点。进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暂行规定》的要求,采取以公约、协议、合同等管理形式制约,确保档案收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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