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成长性以及高经济效益特征,能够以规模化生产对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产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使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成为本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科技投入,应当重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六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省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第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可以从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种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第十条 本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由省发展计划、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作出认定前,应当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和企业,不得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复审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过程或者结果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诉;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诉人。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项目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给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外,第六年至第八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金,90%用于该项目实施单位的技术创新,10%纳入高新技术产业扶持资金集中使用。第十四条 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成部分,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将返还的资金全部退还同级财政。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行政部门审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必须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以及购买高新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第十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制度。第十七条 本省建立和实行高新技术产业调查统计制度。调查统计工作由统计等行政部门实施。第三章 高新技术资源开发利用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或者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可以申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