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由于乘运的航空公司的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该航空公司应尽可能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为其签转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
如因上述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也需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补。具体以民航各航空公司规定为准。
如因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还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扩展资料:
旅客购票后因故不能成行,可到购票处办理退票。退票时,除凭有效客票外,还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4小时之前要求退票,收取的退票费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机票价格的10%;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4小时以内,2小时之前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小时以内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后退票按误机处理。
如因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
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还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航班正常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