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虚假化债的十一种表现形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0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虚假化债:揭示十一种常见现象与防范策略


在201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文),旨在用五年至十年的时间,对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尽管近年来在有序的化解过程中,整体债务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仍有部分地区,如黑龙江齐齐哈尔、云南玉溪、广西贺州等,存在虚假化债的隐患。这些违规行为已引起财政部及地方部门的关注,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严厉处理。


虚假化债,犹如遮羞布下的债务游戏,其形式多样:



    删除隐性债务:试图通过手法隐蔽地消除记录,掩盖债务实质。
    数据不匹配:化债规模与实际还款数据不符,混淆视听。
    违规置换:置换债务时不遵循规定条件,可能导致债务风险转移。
    债务身份转换:将政府债务化身为企业债务,模糊责任归属。
    非市场化处理:政府隐性债务被转为公司经营性债务,规避监管。
    擅自挪用资本:未经政府允许,挪用注册资本用于偿债,损害公信力。
    虚构偿债来源:将新借款冒充自有资金,混淆债务性质。
    债务混淆视听: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宣称债务已解决。
    政府担保的混淆:将财政承诺纳入担保债务,模糊政府责任。
    专项资金挪用:违规动用专项资金,用于隐性债务偿还。
    化债资金滥用:将本应用于化解债务的资金用于扩大建设,违背初衷。

面对这一问题,地方政府在化债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规定,坚决避免虚假化债的滋生。任何试图绕过规则的行为都应受到严格审查和纠正。对于那些仍然存在虚假化债隐患的地方,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债务清理的透明性和有效性。


让我们共同关注并推动法治,确保隐性债务化解的每一步都落在实处,维护公共财政的健康与稳定。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万俊法务”公众号,获取专业解读与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