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的案例题:我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至英国伦敦,以CIF方式成交,合同规定为8月份装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11-10
1)加列此条款后,合同性质将有所改变,即卖方承担了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责任,一旦货物不能够按时抵达目的港,就是卖方违约。前几天就有一个案例,就是合同中加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限定,且装运时间很富裕,但是在运输过程中,因为气候原因,未能按时到达目的港,结果被买方起诉并赔偿。

2)因此,这种CIF象征性交货的条款成交,不要轻易接受限时到达这样的条款约束——因为运输途中可能存在不可掌控的因素,即运输途不为卖方所能掌控。所以,卖方可以婉转地说明能够保证在约定交货期(本案例是8月份)装运,且按照正常情况可以于10月10日前抵达目的港,因此无需在合同中增加这种限制性条款——用这类措辞予以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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