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推进全民健身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和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体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民政等主管部门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全民健身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将全民健身设施作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列入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编制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总图和规划设计方案、开展竣工规划核实,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本规定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建(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居住区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等。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堤岸、绿地,改造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应当根据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五条 新建居住区,除在公共绿地和学校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外,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面积标准配套建设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所,并对应配置安装健身器材。一个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的室外健身场地或者室内健身场所,可以单独计算,也可以混合计算。

  (一)室外健身场地用地面积≥规划户数×户均人口数3.2人×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平方米;

  (二)室内健身场所建筑面积≥规划户数×户均人口数3.2人×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平方米。

  因人口、发展等因素,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省的执行要求对前款规定涉及的标准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既有居住区体育设施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旧厂房、仓库、架空层、空闲地、空闲设施等闲置资源,统筹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第六条 本市新建公办学校在规划、配套建设体育设施时,应当满足教学需求,并结合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使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学校已经建成,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未相对隔离,由有管理权限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认可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相对隔离改造。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本条规定建设或者改造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的体育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并为其办理相关责任保险。第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一)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向社会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部的,由产权人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配套建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捐赠或者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由接受捐赠或者资助的单位负责;

  (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主体的,由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全民健身设施安全管理服务制度;

  (二)保障健身场地(所)通风照明、消防安全、应急疏散和卫生服务等功能配套完备;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责任保险购买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五)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的设施,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全民健身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7日公示停止开放的原因和时间,突发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不能开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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