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 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 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环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v(cd/m2) 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 总均匀度Uo最小值 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均匀度UE最小值 Ⅰ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Ⅱ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Ⅲ 支路 0.5/0.75 0.4 — 8/10 0.3 15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3.4 交会区照明标 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表 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E (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0°和 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 3.4.1 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 20 7.5 4 居住区 10 3 2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 15 5 3 居住区 7.5 1.5 1.5流量小的道路 商业区 10 3 2 居住区 5 1 1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5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