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有一子,婚后男女共育有一女,离婚时法院判女儿给女方。现男方再婚,女方如果生育属第一胎,但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8-29
  这种情况,需要办理二胎准生证。
  因为计算是第几胎是依照再婚夫妻俩再婚前各自生育子女人数之和。
  再婚前,男方和前妻生育有子女一位,再婚配偶没有生育过子女。那么再婚后只能办理二胎准生证。
  办理准生证,需要夫妻俩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开具的孕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
第2个回答  2010-09-12
楼房是双方出钱买的,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均分,再盖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了,但是男方比例大些,可以多分,女方可以得到她出资比例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律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已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

至于想要将自己的伤害降低,我个人觉得,还是能不离婚为好,这样的话,继父仍然是要抚养未成年的孩子的。

建议你,在不触及底线的情况下,尽量接受调解,调解不但执行起来很便利,不需要等15天的生效期,而且可能会有比判决更好的结果出现哦!
第3个回答  2010-09-10
婚前有一子,婚后又生育一女,这时女方不管怎么样,如果再生的话就是第三胎了,这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4个回答  2010-09-17
会的,但是在财产分割方面会倾向于女方。
第5个回答  2010-09-09
不属于超生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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