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地方铁路系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独自或联合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第二条 地方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国家铁路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提高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运输效能,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缓和交通运输紧张,特别对开放搞活地方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三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其运输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照本办法办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第四条 为加强对地方铁路事业的领导和行业管理,国铁主管部门委托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其职责范围是:
  1.研究和提出地方铁路管理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2.组织编制和审定地方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
  3.协调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的关系,解决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有关问题。
  4.汇编地方铁路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建议计划。
  5.审批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联营的协议或办法。
  6.掌管国铁对地方铁路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7.汇总掌握地方铁路的计划与统计。
  8.审查、安排和协助解决地方铁路所需的铁路专用器材。
  9.对地方铁路的建设与经营实行行业管理,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10.协助地方铁路培训主要技术业务干部。
  11.协助地方铁路开展利用外资的有关事宜。第五条 建有地方铁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应设置地方铁路局(或公司,以下简称地方铁路局),领导管理省内各地方铁路企业。
  如只有少量地方铁路,且运量不大时,可商请国家铁路局(或分局)代管。第六条 省地方铁路局系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省内地方铁路企业行使政府职能。
  省地方铁路局在技术、业务、行业规划、计划统计归口诸方面,受国铁指导。第七条 地方铁路按管理范围或运量大小,分别设置的局、处、公司、段或分公司等经营管理基层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受省地方铁路局的领导。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一节 经营方式和管理原则第八条 地方铁路经营管理有独自经营和联合经营两种基本方式:
  1.独自经营,指地方筹资(含集资和国家资助)建设的铁路,由地方独自经营;
  2.联合经营,系指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有关部门为发挥联合的优势,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对某些线路实行产权不变的联合经营。
  在两种基本经营方式的前提下,进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租赁承包责任制。第九条 不论采用哪种经营方式,基层企业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保证与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 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第二节 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第十条 搞好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以最低的运输消耗,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安全、迅速、经济、方便的运力,完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使经营管理不断升级。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工作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实行计划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经济核算制、岗位经济责任制以及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制度,并应根据需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三节 运输组织与管理第三节 运输组织与管理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计划运输和责任运输,由调度统一指挥行车。路内各部门要以运输为中心,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运输进行,要处理好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其它运输工具的衔接与配合。与国家铁路联运货物,应按《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直通运输规则》执行。
  关于运输生产的具体组织,应按省地方铁路局制定的经批准发布的各项规章执行。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的劳动工资,纳入地方铁路的劳动工资计划。具体的劳动组织应体现地方铁路的特点。招录合同制工人,必须先培训合格才准上岗。
  地方铁路职工的工资、福利、劳保待遇,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参照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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