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集贸市场的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正常的集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若干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专业性、综合性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批发、零售市场。第三条 凡在鞍山行政区域内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要积极提供各种服务,保障和促进市场发展。第六条 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卫生、城建、技术监督、农牧等各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互相配合,共同管理好市场。第二章 市场建设及开办登记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利于物资交流,方便购销的原则,把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场建设应符合城建、防火、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以土地、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扩建各类市场,实行“谁投资,准受益”的原则。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人均可开办市场。
  开办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市场内规划及经营秩序的管理,并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应尽的义务。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者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办市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申请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或场地租用协议;
  (四)经城建规划部门认可的市场设计图纸及相应资料;
  (五)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第十二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第十三条 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拆迁。第三章 经营者和经营范围第十五条 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入场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市场提供劳务、技术、信息、咨询以及中介服务,须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下列物品不得上市销售:
  (一)危害人身健康的过期、失效、变质的物品;
  (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三)毒限剧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伪劣药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中药材;
  (四)枪支弹药、炸药、导火索等爆破器材;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售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国家规定不准出售的文物和古生物化石;
  (七)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加药饲料。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场执行公务时,应着国家制式服装或佩带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市场设置公平秤及其他检验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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