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3-29
1.统一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收入统计确认口径,一律以监理公司审定的工作量作为统计工作量和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施工项目部按照形象进度计算出来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须经过现场监理公司的审核后报业主进行审定。
会计实务上可以统一把工程监理公司审签的工作量作为实际已完工程量上报施工企业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作为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以便统一企业各部门及对外界的数据报告口径。
2.由于收入确认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税金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虽然按上述办法采用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量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统一了数据的计量口径,但仍然存在价款收取滞后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从而造成应交税费入库困难和资金缺口严重。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递延税款”科目的引入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做法是: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统计部门)上报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同时计提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然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确认应上交的各种税金,记入“应交税费”科目。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科目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收到工程款再分期转回并上缴入库。“应交税费”科目中计提的各种税金确保按期纳税申报并入库。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①月末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②计提税金时,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递延税款。
③税金入库时,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④以后收到拖欠工程款时,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费。⑤税款再次入库时,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
采用这种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中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便于和“应收账款”科目核对。等到工程价款结清后,“应交税费”科目金额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金额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按实际已完工作量计算的,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