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培训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劳动、价格、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安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组织。第五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二)有二十名以上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经营下列业务:
  (一)提供安全守护服务;
  (二)为展览、展销、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安全服务;
  (三)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安全押运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国家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商贸活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必须与接受保安服务的客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其服务标的、期限、质量、报酬、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第十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保安服务收费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指导价格。具体收费由双方根据指导价商定。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招聘保安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内容、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人员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和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保安人员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人员,是指经培训合格取得了《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
  (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的指派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不得私自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执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保安人员对违法指令有权拒绝执行。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必须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标志,持执勤证件,可以配带规定的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在非执行勤务时,不得着保安制服和携带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的保安服装和保安器械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守护勤务时,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对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和灾害事故现场,应当先行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刁难、侮辱、殴打他人或者搜查他人身体、财物;
  (三)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四)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五)妨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查办案件;
  (七)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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