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规定须有出票人签章。
单位支票一般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签章,现在的支票一般有银行的密码,银行会核对你单位预留的印鉴和支票上印鉴是否一致的。
如果你是问出纳人员在支票上盖章是否合法,不知该如何回答,具体看你单位的出纳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
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财务专用章应该由会计保管,需要盖章的时候不应该交给出纳,而应该有出纳将要盖章的票据呈交给会计,有会计盖章,或由会计审核后盖章。这也是起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作用,目地是维护财务安全。如果没有重大财务问题一般涉及不到严重的法律问题。
二者都可以。
有些单位管理上比较细致,开发票的工作有专门岗位或专人负责,所以单独刻一枚“发票专用章”用开发票使用。税务门部门对二者都是认可的。
必须加盖银行预留的全部印鉴章
可以在旁边补一个清晰的章,银行会取其中最清晰的一个与预留印鉴比对。
空白纸应该不能干什么坏事吧~~~~~不过去银行取现金支票什么的要用这两个章。。就怕心怀不轨的人按照空白纸上面的刻一样的。不过也没什么用。人家也不知道你公司开户行在哪~~~放心吧
你说财务章上的单位还在,那么开这张支票的单位就在,你又说不在了,到底是什么意思?到底在不在?
难道是A公司的支票,B公司的章?
我这样理解吧,A公司开出一支票,B公司担保.然后A公司注销了,支票成了空头.
首先,B公司给你做了担保,你可以要求B来赔偿你的损失.如果B拒绝,你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另外,A公司开出了空头支票,票据法规定,如果开出空头支票恶意骗取他人财物的,属于诈骗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你可以向法院起诉A公司,但A公司不存在了,你可以起诉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如果A公司是合法正常的注销,你还可以起诉给A公司做资产清算的会计事事务所.
如果是A公司未做注销,而是直接丢弃工厂逃跑了,只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B不赔偿,你可以将B公司,A公司法人一起告上法庭.
没关系,这是可以的。刚好错误的章也是财务相关的,重新盖一个对的即可。
就在傍边再盖一个就可以了。
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