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3条是什么罪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条文注释:认定赌博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或者不以赌博为业的,不成立赌博罪;只是单纯参加赌博行为,不成立赌博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一时娱乐而参加赌博、聚众赌博的,不成立赌博罪。例如,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得以赌博罪论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开设赌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赌博场所的行为。这种赌不要求是常设的、固定的,而且位置上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公开场合也可以是隐秘的处所。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本条第3款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故立法增设本罪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开设赌场人员、赌场管理人员或者受其指派的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参与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他严重情节”一般可以综合组织招揽出境赌博的人数、次数,在国际国内的恶劣影响程度,以及引发的次生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一步判断。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外国人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第8条和本条第2款“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定罪处罚,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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