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机构更名人员是否重新任免

如题所述

 è¡Œæ”¿å•ä½æœºæž„更名,一般不会重新任免,但会下发人员职务名称变更通知。

例:

关于XXX等同志任免职以及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名称变更和职务自然终止的通知

区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各街、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南岸区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办法》的规定,因工作需要,由南岸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提请,经2014年12月30日南岸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事任免事项:

一、任命

……

二、决定任命

……

三、免去

……

 å››ã€éƒ¨åˆ†å›½å®¶æœºå…³å·¥ä½œäººå‘˜èŒåŠ¡åç§°å˜æ›´

按照区委、区政府《南岸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岸委发〔2014〕26号),经区委同意提名,原重庆市南岸区交通局局长XXX同志改任重庆市南岸区交通委员会主任、原重庆市南岸区农林水利局局长XXX同志改任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委员会主任、原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XXX同志改任重庆市南岸区文化委员会主任、原重庆市南岸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XXX同志改任重庆市南岸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æ ¹æ®ã€Šé‡åº†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南岸区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办法》关于“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机构职能和范围没有发生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职手续”的规定,以上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手续不再重新办理。

       äº”、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自然终止
根据区委、区政府《南岸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岸委发〔2014〕26号)、《关于调整相关政府机构党的领导机关的通知》(南岸委〔2014〕68号),因政府机构改革,原重庆市南岸区商业委员会、原重庆市南岸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原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原重庆市南岸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南岸区外事侨务办公室撤销。

       æ ¹æ®ã€Šé‡åº†å¸‚南岸区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办法》关于“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其职务自然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的规定,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任职务自然终止:

       XXX同志担任的原重庆市南岸区商业委员会主任职务;
XXX同志担任的原重庆市南岸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XXX同志担任的原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局长职务;
XXX同志担任的原重庆市南岸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XXX同志担任的原重庆市南岸区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å¹´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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