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在创业税收优惠办理的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3

关于失业在创业税收优惠办理的问题

关于继续实施支援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支援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档案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档案规定: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根据您的表述,贵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如果贵公司是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应当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按20%的税率征收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也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学生创业税收优惠

没有什么实际性的优惠。现在的税收优惠大多都是对产业的税收优惠,没有针对哪一类人群的,所谓那些优惠,挂在留学生身上,只是这类人之中从事的某些产业符合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而已。还有,优惠并不是地方 *** 和某些招商人员说的,去税务局了解才是真渠道。

关于税收优惠

你提的这个问题也要区分具体情况 。
首先,如果公司购置的属于节能节水装置,那么购置相关装置的投资额是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当然,这些装置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目录才能享受。
其次,所谓节能环保建筑材料要享受增值税相关的优惠,那么所使用的材料是要符合规定的。比如使用的材料属于三废,那可以享受增值科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如果公司符合条件,那么从事的环保专案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至于具体的程式,这要看公司符合哪类条件。如果是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那这些是属于事前备案专案,需要在享受优惠前持相关材料到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如果是享受增值税减免,则需要对所使用的材料等进行免税检验,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关于失业单位办理工伤险办理的问题

个人不能办!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知多少

目前最新的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援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 两大通知从鼓励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扩增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空间和能力。如新政策在鼓励自主创业方面规定,在原先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上,将税率为2%的地方教育附迦纳入减扣范围,并增加“地方 *** 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规定,即最高扣减9600元。此外,鼓励吸纳就业政策定额标准4000元,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即企业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每年最高可扣减5200元税费。

在a市办理的残疾证在b市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在a市办理的残疾证在b市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B市登记备案就行。

关于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1、是两免三减半政策,是原所得税法下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现在已经取消了。
2、新办企业,可以在开办当年申请当年的所得税减免,或者申请认定为高新企业或者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获得所得税优惠。

请教关于双软和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可以啊,增值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两者不矛盾呀

残疾人创业有税收优惠吗?

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稽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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