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国近代历史上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及内容、影响,非常感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31
一、《南京条约》
1842年8月,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使香港岛变成英国侵略中国的货物转运站和海军基地。赔偿2100万银元,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使中国东南沿海的门户大开。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由中国须同英国商定,使中国开始丧失了关税自主权。
二、《南京条约》附件
1843年10月,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附件。《五口通商章程》规定低关税率5%,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中国海关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三、《望厦条约》
1844年7月,清政府与美国签订《望厦条约》。使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同时还扩大了侵略权益。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破坏了中国的领海权。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便利了美国对中国进行文化侵略。
四、《黄埔条约》
1844年10月,清政府与法国签订《黄埔条约》。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同时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五、《天津条约》
1858年6月,清政府与俄、美、英、法签订《天津条约》。外国公使进驻北京,逐渐影响和操纵清政府的内政和外交。增开牛庄、淡水、汉口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使外国侵略势力扩展到沿海各省,并深入到内地(长江中游地区)。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列强取得了中国内河航运权,且便于外国商品向长江内地倾销。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成为外国人到中国内地进行各种不法活动的护身符。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加重了中国人民负担。
六、《瑷珲条约》
1858年,清政府与俄国签订《瑷珲条约》。割占中国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七、《北京条约》
1860年,清政府与英法俄签订《北京条约》。承认《天津条约》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天津成为外国经济势力在中国北方的重活动基地,并威胁北京的安全。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使英在香港地区的侵略势力扩大。准许华工出国,掠买中国人口,开发海外殖民地。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进一步加重中国人民负担。
八、《中法新约》
1885年,清政府与法国签订《中法新约》。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界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
九、《马关条约》
1895年4月,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使台湾与祖国隔离数十年,并刺激了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使清政府为偿还巨额赔款,加剧了中国人民的贫困和社会经济的凋敝。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使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到内地。允许日本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免收内地税,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十、《辛丑条约》
1901年9月,清政府与十一国签订《辛丑条约》。清政府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加剧了中国人民的贫困和社会经济凋敝。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使馆界”实际上是“国中之国”,是帝国主义策划侵略中国的 大本营。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外国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区,使清政府完全处于外国军队控制之下,便于外国侵略者直接派兵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惩办反帝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清朝官吏严厉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使他们进一步成为帝国主义 的帮凶。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改设外务部,便于清政府能够按照外国侵略者的意旨实行卖国的外交政策。修订商约,清政府同意修订各条约中通商行船的内容,便利了帝国主义扩大对中国的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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