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三章 协商与调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宁波市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多种途径。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首先,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第二十四条);其次,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有助于在调解委员会上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第二十五条)。

对于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纠纷,医疗机构有责任通知已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的机构参与协商(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需在专用场所参与调解,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初步调查结果和赔偿意见,以促进纠纷解决(第二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设立,由公正、专业的人员组成(第二十八条)。其主要职责包括调解纠纷、提供教育疏导、分析纠纷原因并提出防范建议等,同时接受监督(第二十九条)。

调解程序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解过程中,会尊重各方权益,法律援助机构也会为困难患者提供法律援助(第三十条)。

有特定情形如诉讼或一方拒绝调解时,调解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第三十一条)。调解期限通常为三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失败(第三十四条)。

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可申请司法确认(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调解过程中,保险机构和调解员享有查阅资料和咨询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则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需依据调解结果进行理赔(第三十八条规定)。

最后,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需严格遵守法律和本条例,不得随意承诺赔偿(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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