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出纳时该如何陈述自身优势?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3

应聘出纳时该如何陈述自身优势?

说明
1。工作认真,日常账务基本没有出错,
2。对企业负责任,比如举例在以前工作中,自己的主管想私自挪用现金,你及时向老板汇报了
3。服务态度好,与其他部门员工交往时既坚持原则又耐心、和蔼,受到好评
4。善于处理与外部单位的关系,比如与银行、税务局等工作人员关系较好

因为盗窃开庭时,陈述该如何陈述?

盗窃开庭时,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
在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的法庭调查阶段,庭审陈述驶定要如实陈述、被告人的义务、何地,同时、立功等量刑情节。对于量刑实施方面,要如实陈述自己有无自首、盗窃了那些财物等情况如实进行陈述,一般会就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分别调查,会要求被告人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对于如实供述的,人民法院可酌定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犯罪事实方面、采取什么手段,此时应当将在何时,如实供述是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最后的陈述是庭审最后部分了,犯罪嫌疑人应该针对公诉机关(检察院)的起诉书的内容做出承认、否定或是承认、否认部分事实,在陈述的最后,也要表明自己的态度(若承认犯罪事实则要诚心悔改;若否认则说出自己的意见)。

如何在应聘中展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

在面试时回答考官的问题,要尽量提及自己擅长的方面,不需要细谈,可以大概的点到为止,让大家知道你擅长这方面就可以了,考官心里有数。如何提及?这就是个技巧问题了。如果你懂我就不必多说了。不懂再说。 至于劣势,是靠自己说的,把自己的毛病稍稍说下,比如三分钟热度啊不是很有耐心啊有点小脾气啊丢三落四啊,这样考官会认为你挺诚实,加上这些都是小毛病,克制下就没问题了。但是千万不可以大谈特谈,甚至夸大其词,也不能把自己特别大的劣势说出来,否则就前功尽弃了。

注重实践、关心结果
能强有力地承担自己的义务;必要的时候能够快刀斩乱麻、意志坚定
非常务实,对既定目标坚韧不拔,能够自始至终地关注著公司(或组织)的目标
办事精确、很少出差错,有要把工作做好的强烈愿望
有很好的习惯,遵循已经建立起的工作安排和工作程式
能够敏感地察觉出不合逻辑、不连贯、不现实以及不称职的人或事
很好的组织能力;能很客观地做出决定
相信传统模式的可取之处,并且能够遵循传统模式
很强的责任心;别人可以信任你去实现自己的诺言
清楚明白的工作理念;对效率和成果的追求
通情达理,视角现实
在推销或谈判时非常有说服力,也较坚定,有时甚至是坚韧不拔
有雄心和志向,魄力强
敢打敢拼,富有开拓精神
你在工作中的劣势:
对不遵守程式的人或对重要细节不重视的人可能会缺乏耐心
不愿意尝试、接受新的和未经考验的观点和想法
对变动感到不安;排斥革新
不能忍受没有效率的工作,或需花很多时间才能完成的程式或工作
只考虑眼前需要而不顾长远利益,对当前不存在的可能性没有兴趣
有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无视他人需要的趋向
难以看到将来的可能性
对于方针或决定将会对别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缺乏敏感
不喜欢相反的意见;可能频繁地打断别人
当追求目标时总想凌驾于别人之上
有时表现地过于强势,让人难以接受
有时表现的莽撞,不计后果

应聘中如何简述自己的优势

最主要的是经验,其次是证书,仪表之类的。你自己好好的吹吹吧。简历不可过长也不可太少

犯人在法庭上应该如何陈述

犯人在法庭上应按照所犯罪行的事实进行陈述。要有一个良好的态度,如果态度良好的话,可以按悔罪表现好,来轻判。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中的实质性条件,更是故意伤害(重伤)案件中判处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误区,法官常常单纯以赔偿被害人损失来认定悔罪表现,从而扩大了缓刑的适用。

如何陈述自己眼缘好

你可以努力的,眼缘是指第一眼看到对方的感受,比如眼缘好就是第一眼印象好。但是有没有眼缘代表不了什么的,喜欢就去努力好了,感情可以慢慢培养嘛。
她对你没眼缘不是代表你没机会了,毕竟只有你去努力争取,才能收获感情嘛。

应聘时被指出文凭不够硬,同时其他应聘者比自己文凭有优势,该如何表现自己的优势呢?

文凭只是敲门砖,当工作几年之后人家更在意的是你的工作经历!多多看一些公司的简介和产品简介职位需求,做一些职位分析和自我分析,二者的契合点,你比别人更适合这个岗位,有助有留住面试官的眼球!
希望采纳

辩论赛不忘初心的反方应该如何陈述

反方的论点应该是这样的:
对于己知的错误,停下来就是进步。
论据
1,著名的泊松光斑实验。
2,海尔集团从洗衣机厂到冰箱生产龙头再到如今家电整体服务的成功转型。
3,李嘉诚从塑料花制造业成功转型为房产钜子。
4,清王朝闭关锁国死守祖法导致列强入侵瓜分中国。
……
论证,最原始的出发点如果是不正确的,那么坚持只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作为辩方应如何陈述?

【一】、
这是一条辩论题,还是 作为一个法律案例来探讨呢?如果是辩论题,作为反方需要陈述观点、论据等,的确是很高难度。
并且有些罪与非罪之间有明显特征可以分辨出来的时候,有罪的,就不是靠辩论就能辩成无罪的了。除非,你能推翻或能排除公安侦查得到的证据了(就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被无罪释放)。
根据所说的案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该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和“诈骗罪”,两罪并罚。
因为,嫌疑人使用恐吓和强制手段、并一起在车上等候、连续6个小时,收费员本身不能按正常时间下班、回家,也因恐惧或电话被没收等情况而不能打电话报警,这,还能称“对方可以自由活动”?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还会是什么?
占用收费站,假冒成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虚称没发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车辆缴纳的过路费6万元,符合诈骗犯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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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力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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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但本案又可以理解为“抢劫罪”——这就可以 作为反方的理据了!一旦“抢劫罪”认定成立,那么就肯定不属于“诈骗罪”和“非法拘禁罪”了,因为“抢劫罪”本身就包含了这两个罪名的全部含义和要件!所以反方可以从这方面去阐述。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案情中,嫌疑车人以胁迫手段等方法,强行抢走国家的财物(通过收取每辆车缴纳给国家的路费的方式)共6万元,数额巨大,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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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案是真实案件,那么到底是以上均有可能的罪名的哪一种,应该由负责本案判决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来认定对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名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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