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病退的待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7
一、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由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以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导向,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二、安置方式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可以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符合退休条件的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三、安置计划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次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在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四、安置补助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的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六、医疗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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