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7
以下是关于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建筑工务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建筑垃圾排放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排放规范。
第九条【排放前评估】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并依照建筑垃圾排放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备案与公示】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等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量,建筑垃圾的实际排放量少于核定量的,多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转让。
第十二条【处置申报与核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十三条【核准条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
第十四条【核准文件及效力】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排放量、运输单位、运输时间、路线等内容。
第十五条【现场管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铺装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督促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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