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问一下关于朝侨(长期居住在中国而具有朝鲜国籍的人)物权问题。
我父亲是中国人,1959年志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时候认识了我母亲。1961年他们回中国结婚,从此以后一直在中国一起生活。结婚之后我母亲没有加入中国籍,所以她的身份是朝侨。
1995年吉林省延边州**市***镇(乡)***村,给村民承包耕地。当时签承包合同的时候,以我父亲的名义签定的,合同上没有我母亲的名字,理由是我妈是朝侨,而且我们这些儿女全是农转非,合同上也没有我们的名字。但是我父母一起经营这块耕地。不幸我父亲1998年逝世,村民委员会连对我们的书面通知也没有收回这块耕地承包权,村民委员会收回这块耕地的理由是村里的耕地只给具有中国国籍的村民承包。村民委员会夺走这块耕地经营权,让我的母亲没有生活保障,这个合不合理?1961年母亲定住中国以后一直在这个生产队这块土地上辛辛苦苦地劳动,难道朝侨只是在耕地里劳动的工具,不算人吗?请记住,耕地合同是三十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