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问一下关于朝侨(长期居住在中国而具有朝鲜国籍的人)物权问题。 我父亲是中国人,1959年志援

您好?

我想问一下关于朝侨(长期居住在中国而具有朝鲜国籍的人)物权问题。

我父亲是中国人,1959年志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时候认识了我母亲。1961年他们回中国结婚,从此以后一直在中国一起生活。结婚之后我母亲没有加入中国籍,所以她的身份是朝侨。

1995年吉林省延边州**市***镇(乡)***村,给村民承包耕地。当时签承包合同的时候,以我父亲的名义签定的,合同上没有我母亲的名字,理由是我妈是朝侨,而且我们这些儿女全是农转非,合同上也没有我们的名字。但是我父母一起经营这块耕地。不幸我父亲1998年逝世,村民委员会连对我们的书面通知也没有收回这块耕地承包权,村民委员会收回这块耕地的理由是村里的耕地只给具有中国国籍的村民承包。村民委员会夺走这块耕地经营权,让我的母亲没有生活保障,这个合不合理?1961年母亲定住中国以后一直在这个生产队这块土地上辛辛苦苦地劳动,难道朝侨只是在耕地里劳动的工具,不算人吗?请记住,耕地合同是三十年不变!!!

第1个回答  2010-10-07
对于您母亲和您的遭遇表示同情。
人类迁徙和居住,以及获得居住地所在政府的福利是自然权利。您父亲和母亲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但因为母亲不是大陆公民而不能享有相应权利。

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的分配权原则上在村民委员会,但也许您母亲所在的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并不代表村民集体的意愿。否则长期在村子里生活、劳作的母亲应该得到村民的认同。

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来说,这么多年您母亲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而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提示于帮助。

从道义上来说,我认为您母亲应当享有足够的生活保障,这应该是天经地义,属于自然法原则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0-08
这不可能,应该是那个委员会的某某的黑行动。
你告他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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