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第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事管、爱国卫生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八条 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第十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单独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十一条 经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关闭、闲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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