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政府的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根据《文物保护法》、《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3〕14号)精神,为规范、有序、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肥东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的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将对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健全国有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保护体系,加强保护力度和扩大保护范围,维护国家文物安全,促进文物资源的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目标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全县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全县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文物档案、文物名录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驻肥东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由文物所、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
普查以乡镇(园区)和企事业单位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为基础。
五、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县级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肥东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文化工作副主任和县文广新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我县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成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组织举办全县普查业务培训班。
2.建立纳入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组织实施我县行政区域内县属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信息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和备案。
3.编制并提交肥东县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可移动文物普查名录,公布县级普查成果。
4.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二)部门职责
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3.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4.县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做好监督工作。
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放规范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
2.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县财政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3.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组织普查培训。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整理、报送、审核、登录同时进行的方式。
1.县普查机构制定我县行政区域内文物认定程序,组织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县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县普查机构,由县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县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县普查机构按季度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验收汇总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发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3.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4.完成项目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普查宣传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文物普查,热衷服务于普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普查工作要求
1.凡在我县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按情节轻重,将由县级普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3.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县文物管理所调查、采集,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实行统一平台、联网直报;普查数据需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公布。
4.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县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肥东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并将普查结果和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召开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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