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4年6月10号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2年试用期2个月,公司月7月21日明确告知我不为我交社保,并且截止到2014年7月23日为止仍未支付给我2014年6月的加班工资,我想依照劳动法第38条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需提前几日告知公司,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