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下午6点40分左右,我骑爱玛电动车带5岁7个月的小孩回家,行至水泥研究院附近小孩突然大哭,我立即停车,发现小孩左脚绞进电动车后轮,在路人帮助下我将小孩伤脚轻轻取出,立刻将孩子送至省立儿童医院急诊。由于伤情较重,急诊科建议立即安排骨科手术。当晚10时左右实施了急诊跟腱断裂缝合术,术后石膏固定,在儿童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医嘱6周后拆石膏开始功能康复训练,中间3天换1次药。医生说愈后不好可能导致今后左足跟不能着地。 2014年6月7日下午2点左右,我将发生伤害的电动车返还到合肥全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爱玛电动车专卖店(军区二店),告知此款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我孩子发生意外,孩子目前正在儿童医院接受治疗,要求商家停止销售此款电动自行车,商家表示并非产品质量问题,不可能退车,也不可能因此停止销售此款电动车。虽然我已留下联系方式,要求经销商向生产厂家反映此事,但直到6月17日都没有任何人联系我。
那么我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么?标的定多少合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