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侗族公民应占多数,其他民族应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要尽量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并且注意配备妇女干部。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有侗族公民,其他工作人员应尽量配备侗族人员。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县内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司法机关应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第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帮助在县内聚居的苗族和瑶族建立民族乡。
  苗族乡和瑶族乡的乡长分别由苗族、瑶族公民担任,其他工作人员要分别尽量配备苗族、瑶族公民。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各民族干部和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中招收。自治县的职工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主补充。第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应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做到农业、工业、商业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第十八条 自治县以农业为基础,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努力增加农业投入,稳步发展粮食生产。第十九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林业。在林业建设中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搞好封山育林,努力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保护森林资源,实行计划采伐,禁止乱砍滥伐。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第二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木材流通渠道和经营形式。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草场建设,大力发展草食牲畜。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业。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鼓励农民从事各种开发性、专业性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