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人事厅“三定”方案和人事部门发[1997]69号文件精神,为有效地控制和保持公务员、管理人员、专技人员的合理的结构比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总量调控,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 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勤人员队伍素质,是职工人数总量控制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计划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三、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各级机关(含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极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各种后勤辅助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下达工勤人员招收、调动、改转、成建制划转、自然减员统筹等计划指标并审批办理有关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勤人员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且符合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和设定的工勤岗位。使编制限额、增人计划、审批手续、工资基金管理相互衔接、有机结合。
1、 工勤人员的调动:各单位需要补充工勤人员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在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当年增人计划内优先接受国家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或从本系统内调剂。确需调入时,须凭增人指标,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调动的审核、审批手续。原则上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企业调入工勤人员。
2、 工勤人员的招收:各地、各单位从社会公开招收工勤人员,应逐级向人事部门申请专项招工指标,由省人事厅下达计划,并主要用于招收城镇待业青年。招收手续按管理要限划分,由用人单位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中央在鄂的机关、事业单位招收、调动工勤人员时,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3、招收工勤人员时,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除少数特殊岗位外,各单位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4、从事技术工种的,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由各级人事部门按鄂人仲[1996]64号文件规定办理。机关单位参照执行。
六、 已订立劳动合同或新招合同制工勤人员,一律纳入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并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工资、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用人单位遵循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照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由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处理或仲裁,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各类临时工,要从严从紧,纳入增人计划管理,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防止变相超编或超计划增加人员。临时工到期应及时清退,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应重新申请计划,并办理续用手续。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工资,由各级人事部门按规定核增该单位工资总额。
九、 各地、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工人计划的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每年对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进行检查与考核时,要同时对工勤人员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未经政府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资)计划,并办理招收、调动有关手续而增加的工勤人员和工资,各级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
十、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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