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转业异地安置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30
1.《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士官可以转业安置,包括服现役满10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符合退休条件且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等情况。
2.同样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士官可以退休安置,包括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
3.士官如果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此类情况下,士官需提交书面申请。
4.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士官,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5.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转业安置的批准权限: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退休安置的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6.士官退出现役后,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相关登记表,发放《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7.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转业安置后,原则上回入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特殊情况下,可以易地安置,如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等。
8.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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