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耕地保护奖励暂行办法株洲市耕地保护奖励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株洲市制定了一项旨在激发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积极性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耕地的定义在本办法中被明确,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的水田、旱土和菜地,这些土地用于种植作物。


第三条,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监督,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则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四条,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一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级分成,二是土地出让金中专门提取的部分,具体比例由市国土局和财政局协商决定。


第五条,资金的适用范围涵盖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乡镇、行政村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标准明确,每年对先进乡镇奖励2万元,行政村奖励1万元,个人奖励1000元,年度表现优秀的还有额外奖励。


第七条,评选比例严格,乡镇奖励名额不超过20%,行政村不超过10%,先进个人指标根据乡镇确定,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更多奖励名额。


第八条,对乡镇及村级的考核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土地保护责任书的签订、基本农田的保护标志设置、五不准政策的执行,以及积极预防和处理耕地问题等。


第九条,考核过程包括制定本地考核办法,由市国土局审定,再由县市区自行组织,最后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嘉奖。


第十条,连续三年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将提高,以示鼓励。


第十一、十二条,通过遥感监测和举报奖励制度,对耕地保护进行动态监管,对举报破坏耕地行为者给予奖励。


第十三、十四条,若发现已获奖单位和个人有永久性破坏耕地行为,将追缴奖励并依法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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