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1-28
法院无权否定工伤伤残鉴定结论。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人民法院对合法程序作出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能采信,没有否定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