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庄的犯罪事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曹文庄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魏威、刘玉辉(均另案处理)的请托,分别为吉林威威公司、广州白云山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为此,曹文庄收受魏威、刘玉辉给予的人民币150万元、美元1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40.674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曹文庄于2003年12月至2005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魏威的请托,为吉林威威公司生产的“炎毒清注射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审提供帮助。为此,曹文庄先后三次收受魏威给予的美元9万元、两次收受魏威通过刘玉辉给予的人民币1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84.490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魏威的证言证明:2003年年初,为了吉林威威公司生产的“路边清注射液”在国家药监局提起复审,通过刘玉辉在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疏通关系。2003年12月,刘玉辉提出,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举办生日宴会,可以介绍其与曹文庄相识。其携带了美元1万元作为生日礼物,在北京西郊的肿瘤医院对面的酒店,将装有美元1万元的信封交由刘玉辉转交。刘玉辉在酒店的等位处,将其介绍给了曹文庄;2004年春节前,刘玉辉告知其曹文庄同意为其帮忙,要求其与刘玉辉共同前往曹文庄的办公室看望曹文庄,并送些礼品。其携带了美元3万元,来到刘玉辉的办公室。刘玉辉取出两只茶叶筒,将美元放置在茶叶筒内。二人直接进入了曹文庄的办公室,以过春节送茶叶礼品为由送给了曹文庄,曹文庄收下后并没有退还;2005年春节前,其以过春节看望曹文庄为由,在曹的办公室给了曹文庄美元1万元。春节之后,其接到了曹文庄的电话,询问了一些“路边清注射液”的事情,并要求其到曹的办公室见面,其认为曹文庄的目的是要求其再送些礼品。第二天上班前,其就携带了美元5万元,来到了曹文庄的办公室,见面后将装有美元的纸袋放在曹文庄办公室的柜子上,并请求曹文庄对“路边清注射液”的复审给予关照,曹文庄表示没有问题。曹文庄将“甘草怡喉爽口含片”送给其两盒。其回到车上时,曹文庄给其打电话,告知其春节前送的美元1万元放置在药盒内,让其查收,而当日送的美元5万元曹文庄收下了。曹文庄只给其退还过这一次礼金。曹文庄共计收受其给予的美元9万元;大约在2004年5月,在得知药品即将通过复审的前后,其分两次在其住处附近,将人民币共计110万元交由刘玉辉转交给曹文庄。“路边清注射液”后更名为“炎毒清注射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最终通过了审评,并于2005年6月间获取了批准文号,这些必经曹文庄审批同意。
2.证人刘玉辉的证言证明:2003年3月经他人介绍结识魏威。魏威请求其对“路边清注射液”(后更名为“炎毒清注射液”)提起复审在国家药监局疏通关系,其将魏威的申请交给了曹文庄,希望曹能够帮助魏威的企业。不久,其在药品注册司中药处处长谢世昌的办公室看到曹文庄的批示:“这个材料是刘玉辉拿来,请中药处研处”,谢世昌表示很难办。但最终在2003年10月药品注册司召开的内部会议上,确定了“路边清注射液”可以参加复审。2003年12月,曹文庄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兴花园酒店举办生日宴会,其将魏威约到酒店,介绍给了曹文庄。魏威表示通过其送给曹文庄美元作为生日礼物,当时其根据魏威给其放置美元信封的厚度判断,应有美元2万元左右,其直接将信封放置在曹文庄携带的黑色布包内;2004年春节前,魏威为了药品复审的事情想与其共同看望曹文庄,后携带着银行的包装袋来到其办公室,从外观看约有美元2—3万元。其表示这样去不好,不如以过节送礼品的名义去,同时把美元交给曹。魏威将美元放置到了茶叶筒内装入纸袋,其陪同魏威来到曹的办公室,介绍说魏威来看望曹文庄,后其在楼道内等候魏威。不久,见到魏威从曹的办公室出来,手里的纸袋没有了,应该是送给曹文庄了;2004年4月至5月期间,由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接受了“路边清注射液”的复审,离得到正式生产的颁布件已经不远了,魏威先后两次约其到魏威在北京的住处附近给其人民币共计110万元,希望通过其转交给曹文庄,感谢在药品提起复审中的帮助。其均在收到魏威给其钱款的当天晚上,全部交给了曹文庄。其不敢从这110万元中留取部分款项,因为魏威当时经常和曹文庄联系,如被发现,就无法找曹文庄办事了。“路边清注射液”通过复审,曹文庄起了主要的作用。2005年6月,吉林威威公司最终拿到了“中成药解决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颁布件”。
3.证人谢世昌(时任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中药处处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中药处处长)的证言证明:在关于对地方标准品种“路边清注射液”进行复审的“请示”中,有曹文庄作出“请世昌同志阅处(刘玉辉同志拿来)”的批示。因刘玉辉和药品注册司的关系密切是众所周知的,其认为表明了曹文庄对这个品种复审事情很关注。
4.证人麻广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中药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由于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工作在2002年年底结束,之后国家药监局对很多没有通过整顿的品种进行了复审,由药品注册司中药处承担。《关于对吉林省局核查抗感冒片等品种有关情况的请示》是由其起草的,依次由处长、主管副司长审批后,最终由司长曹文庄签署了“同意”的意见,采用圈阅的方式。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炎毒清注射液”申请注册的档案材料证明:吉林威威公司的成立及变更的情况;“路边清注射液”后更名为“炎毒清注射液”;吉林威威公司于2003年3月向国家药监局提起复审的情况;曹文庄于2003年4月1日在关于对地方标准品种“路边清注射液”进行复审的请示上作出了“请世昌同志阅处(刘玉辉同志拿来)”的批示;曹文庄于2004年12月在《关于对吉林省局核查抗感冒片等品种有关情况处理意见的请示》(其中含有“路边清注射液”)上圈阅,作出了“同意”的批示;国家药监局对“路边清注射液”的复审经过;200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炎毒清注射液”国家药品标准(试行)颁布件。
6.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外汇牌价证明:涉案期间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
7.被告人曹文庄在侦查期间供述:2003年3月,刘玉辉交给其一份吉林省药监局为“路边清注射液”申请复审的函件,称该品种是刘的朋友魏威的,请求其帮忙参加复审。其在请示上作了批示,让中药处谢世昌同志处理。后来“路边清注射液”就按中成药地方标准整顿的程序办理了。2004年11月30日,麻广霖拟写了一份关于包括“路边清注射液”在内的处理意见请示,内容是鉴于吉林省药监局在来函中说明生产审批表与原始件具有相同的效力,建议按程序办理。如今后发现问题,另行研究处理,在这个请示上其签署了“同意”,最终帮助吉林威威公司把药品的复审通过了。其间,在2003年4月至5月期间,魏威和刘玉辉来到其办公室,魏威临走时放下一个纸袋,后其打开发现有美元3万元放置到家中的保险箱内;2003年年底,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兴花园酒店,刘玉辉为其组织生日聚会,魏威也来参加。在聚会后,刘玉辉给其携带的黑色帆布包内放人一个信封,告知其是魏威送给其的生日礼物,回家后发现内有美元1万元,放入了保险箱;2004年1月,其给魏威打电话来其办公室取材料为名,把魏威在2003年9月至10月间送给其的美元4万元放置在“甘草怡喉爽口含片”药盒中退还给了魏威。但就在这次魏威来时又携带了一纸袋,待魏威走后发现内有美元4—5万元,其收下后记忆中放到了保险箱内;2004年“五一劳动节”前后,魏威通过刘玉辉给其先后送来人民币共计110万元,对其帮助“路边清注射液”通过复审表示感谢。
(二)被告人曹文庄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刘玉辉的请托,为加快审批广州白云山公司申报的“抗病毒软胶囊”药品注册提供帮助。为此,曹文庄于2005年9月先后两次收受刘玉辉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6.184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玉辉的证言证明:广州白云山公司成立后由其担任总经理,该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报的“抗病毒软胶囊”未获批准。2003年5月,其利用和曹文庄较为密切的关系,经曹文庄请药品审评中心对加快审批“抗病毒软胶囊”药品注册提供了帮助,于2003年11月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生产批件。2005年间,曹文庄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后备人选,但一直没有消息,其与曹文庄商量,给曹准备一些钱款,用于运作晋升副局长使用。2005年9月的一个周末,其陪同曹文庄等人打球、晚餐后,单独驾车将曹文庄送至住处附近,将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40万元交予曹文庄;国庆节前夕,在曹文庄的办公室,其将美元2万元交予曹文庄。
2.证人张象麟(时任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2003年广东省药监局给国家药监局发过函,内容是广州白云山公司申报的“抗病毒软胶囊”对治疗“非典”有一定疗效。曹文庄批示将此函转到药品审评中心,并书写一张信函,内容是让药品审评中心对该药品加快审评。由于不便硬性要求,所以曹文庄以该药对治疗“非典”有疗效为借口,希望加快审评。这个品种并未列入治疗“非典”的药物之中,根据药品审评中心综合审评意见,只是按一般的药物审评。其在曹文庄书写的信函上签署了“酌为加快”的意见,最终“抗病毒软胶囊”完成审评的时间比标准审评时间提前了10至15个工作日。
3.证人武志昂(时任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证言印证了张象麟的证言,同时证明了“抗病毒软胶囊”提前15个工作日完成审评,意味着要比同期申报的其他药品提前一个月领取生产批件,占领了市场,企业获取的利润就会比同期申报药品的企业高出很多。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抗病毒软胶囊”申请注册档案材料证明:广州白云山公司工商注册情况;“抗病毒软胶囊”的相关资料及申报情况;曹文庄在《关于上报抗病毒软胶囊快速审批的函》上作出“请中心酌情加快审评”的批示,并书写信函请药品审评中心张象麟、武志昂协助加快药品的审评;2003年10月,在药品注册批件“司审核处”有曹文庄的签字;2003年11月。“抗病毒软胶囊”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
5.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外汇牌价证明:涉案期间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
6.被告人曹文庄在侦查机关供述:2003年7月,刘玉辉交给其一份广东省药监局出具的《关于上报抗病毒软胶囊快速批示的函》,函件中提到刘玉辉经营的广州白云山公司研制的药品对治疗“非典”病毒有疗效,要求加快审批。于是其就在函件中作了批示,请药品审评中心酌情加快审批。在其帮助下,药品审评中心加快了审批注册的速度,使得药品顺利通过审批。2005年中秋节过后的一个晚上,刘玉辉陪同其和刘刚、张晓丹等人打球、晚餐之后,驾车送其回家。下车时,刘玉辉交给其一个纸袋,讲到让其可以运作晋升副局长使用,后经清点内有人民币40万元,其放置到家中的保险箱内;国庆节前的一天,刘玉辉在其办公室,给其美元2万元。其与刘玉辉曾经共事多年,各大医药企业均知道刘玉辉与其和药品注册司关系很好,经常通过刘玉辉为药品注册审批疏通关系,刘玉辉可以从中获利,这是刘玉辉给予其钱款的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就是其为刘玉辉经营的药业公司在药品注册和审批上提供了帮助。在其任职晋升问题上,刘玉辉给其钱款,是因为其晋升副局长后,刘玉辉就更好办事了。
2000年10月,国家药监局以第23号局令发布了《规范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23号局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2001年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为规范市场,统一标准,保证用药安全,取消了药品的地方标准。被告人曹文庄作为从事国家药品监管工作重要职能部门的领导,明知专项工作涉及对全国范围内药品标准的审查,与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密切,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及政府管理能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其却于2001年3月,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以药品注册司的名义向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已判刑)请示,草率提出把贯彻23号局令与开展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结合起来进行,并确定了为期一年的时限。后经郑筱萸同意,以国药监注(2001)187号《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87号文件)签发,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专项工作,并将专项工作交由曹文庄任司长的药品注册司担任。
由于专项工作前期计划不周,组织不力,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曹文庄于2001年12月指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起草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并报经郑筱萸签批后,作为国药监注(2001)582号文件(以下简称582号文件)下发。该文件将187号文件中规定的“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核”改为“企业申报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从而降低了审核把关标准,削弱了对下监管力度,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获得批准文号。
在专项工作后期,曹文庄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务院、卫生部以及国家药监局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3月间向郑筱萸提交《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遗留品种工作的请示》,对于本应撤销批准文号的地方违规生产的药品,草率提出仅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以下简称GMP)为标准,给地方企业违规生产的药品换发批准文号的意见。在经郑筱萸签批同意后,绝大部分违规生产的药品被换发了批准文号。
被告人曹文庄的上述行为严重削弱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使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监督流于形式,致使大量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为药品生产中的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对少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即发现有大量已被批准换发的药品文号系以造假获得,文号被注销,6种药品被确认为假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消除隐患,于2006年9月起对已经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理,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曹文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国家药品管理失序,增大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损害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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