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户口不在宁波市,小学是在私立学校读的中学可不可以在公立学校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5-09
宁波市鄞州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市有关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招生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段招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乡(街道)教辅室统筹协调安排,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2.坚持初中、小学“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者优先安排入学。
二、关于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1.招生对象:凡年满6周岁(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持有本镇乡(街道)户口(其中户籍证明有效期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适龄儿童。
2.报名时间:2014年4月20日前,具体时间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确定。
3.报名办法:报名时须随带户口簿、房产证、学前教育登记卡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或教辅室指定的学校报名)。
三、关于公办初中招生工作
1.招生对象:户籍(户籍证明有效期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学区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2.招生时间:2014年6月底或7月初,具体时间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确定。
3.招生办法: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各小学应根据教辅室的安排,统一把具备条件的小学毕业生送到划定的初中报到,其义务教育电子卡等档案资料由教辅室审核后统一转送到划定初中。各小学不得自行将小学毕业生有关档案资料交给家长或其他个人。
原在外学区小学借读现要求回本学区就读初中,或户籍中途变更至本学区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学生学籍档案资料按规定程序流转。
在我区借读的非鄞州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如要回户籍所在地初中读书,需填写《2014年鄞州区小学毕业借读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申请表》(详见附表),并将申请表及户口簿复印件留在毕业小学以备教育局审核。
户籍在中河街道的小学毕业生,居住地(凭户口薄和房产证)在嵩江路以北的到宋诏桥中学报名,居住地(凭户口薄和房产证)在嵩江路以南的到鄞州实验中学报名。单有房产证的中河街道小学毕业生由中河街道教辅室统一调配。
四、关于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1.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
2.分批有序招生。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按规定,要在本年度就读本学区初中、小学的学生,其户口应该在上一年的12月31日之前迁入相应学校所辖学区。各学校须按下列顺序招生:
(1)适龄儿童的户籍在本学区且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应出具相关证件)。
(2)适龄儿童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3)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
(4)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
以上⑴、⑵两类适龄儿童由教辅室统一安排到学区学校就读;⑶、⑷类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或房产所在地教辅室统一调配,安排学校入读。
3.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向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由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根据当地教育资源状况进行统筹安排。
4.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协议,向过渡地所在教辅室报名,过渡期间由过渡地所在镇乡(街道)教辅室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5.在本区的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我区引进人才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由各教辅室依据相关政策统一安排。
6.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由其在本区的委托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教辅室安排就近入学: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本区亲属家庭的学生。
7.首南户籍且实际居住在首南的小学毕业生均到首南中学报名;户籍及居住地在高教园区内的高校教职工子女要求就读初中的均到首南中学报名;实际居住在鄞州区人才公寓的小学毕业生,其父母属于鄞州区人才引进的,凭区人事局证明到首南中学报名。
五、公办初中、小学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初中、小学招生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教辅室、学校应以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所需证件。各小学应及时召开毕业班学生家长会,向家长解读初中招生政策和招生时间等有关规定。
2.科学确定招生学区。各教辅室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分布、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教育服务区学校,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3.严肃执行上级有关规定。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严格执行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实施小学零起点教学,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4.严肃执行招生计划。各校要严格执行事业规划,不得擅自扩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额(初中新入学年级班额原则上应控制在45人以内,小学每班控制在40人以内)。
5.严格控制择校,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原则。2014年中心城区公办中小学招生实行“零择校”政策,其它公办中小学择校率控制在5%以内。初中期间擅自择校、人卡分离的学生,初中毕业后将取消定向保送资格。
6.规范入学,均衡编班。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减负”意见要求,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尖子班、实验班等特殊班级。
7.严格学籍管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做好全国联网工作,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各中小学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自2014年起,未取得初中电子学籍的学生必须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各校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地中小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
六、关于民办学校招生
各民办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招生方案,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其中,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招生对象应以本区为主、区外为辅,不得招收无学籍学生,不得以文化课书面测试方式择优录取新生。当学生自荐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面谈程序要规范。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将招生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并及时与区外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名单,招生学校应及时转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七、关于特殊儿童招生
各镇乡(街道)教辅室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区特教中心学校应及时接收智力残疾的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
八、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各教辅室及全区公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鄞州区政府《关于规范有序做好2014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的意见》(鄞政发〔2014〕19号)文件要求执行。
九、关于招生纪律
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和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违规招生,违规编快慢班,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区教育局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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