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怎么办

我在广州一家公司上班(严格说,不是公司,看营业执照上写的是经营部)。从8月8号一直到10月12号止。公司与员工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入职合同,没有交社保,没有工作牌工作证,没有工资条(工资一般发现金,有时转账,而且拖工资,一般都是分期付款)。

争执起因:今天打电话给老板催工资,因为拖了很久了。他好像不想给,理由是网站打不开了(我在职时负责做网站,帮公司做了两个网站),我上电脑上看了一下,不是网站程序的问题,是服务器的问题,不过老板说服务器也是我买的,要我管。我说,我已经离职了,这事应该由你的网站维护管,每个网站都可能出问题,我不可能管一辈子,而且我只是帮你买服务器,我不是中介,也不是卖服务器的,也没赚你钱,打个比方,你叫我帮你买瓶纯净水,结果吃完拉肚子,这事只能投诉卖纯净水的,不能怪我。。。然后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了很久,他说要我把网站弄好才给钱(还不一定会给,他的理由N多),我说网站不关我事了,走的时候已经帮你做好了,你也满意了。。。最后我看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就来硬的,说要去劳动局告他。他说,那你就去吧,我们不用谈了。。。。

请问各位,我这种情况去劳动局成功率多大。

能提供的证据有:

关于上任时间:

1、有与老板的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证明我8月6号面试,并且8月6号晚上有过多次通话。

2、有与同学的QQ聊天记录,证明我8月8号上的班。。

3、有同事作证,不过他们也无法回忆具体哪一天。

关于工资多少

1、有与同学QQ聊天记录,证明第一个月2000,第二个月2800

2、有与老板通话录音,10月6号的时候,我说我要辞职,他要挽留,答应给我3000,录音中他提到“我给你3000块的底薪,虽然说也不是很高,但公司现在的出货也不多………………”,虽然提及底新,但他可以狡辩说这是下个月的底薪,没说是这个月的。

3、同事也知道我的底薪是2800,但没有纸面证据。

关于离职时间

1、有与同学的QQ聊天记录,证明我10月12号走。

2、10月6号与老板通话有录音,证明10月6号我还在职并提出辞职。不过这只是录音,没有说明通话时间是在10月6号,只是录音文件的文件名有10月6号。

3、两位同事知道我是辞职后一个星期后,老板才叫我走。具体是10月12号(星期六),10月13号他打电话说明天不要来了。

可惜这种公司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我的存在。老板也是个可怜人,40岁了,没有老婆,没有朋友,不过,可怜人必有可恨之处,他是极端小气,算计,不讲感情,也不讲道理(就他自己觉得有道理)。我来这里两个月,已经见证了20多人的来来去去,每天都有新人来,大多做半天到两天就走了。公司人数巅峰时期是4个。他炒人可以不用提前一个月,今天打电话明天就不用来了。但我要走,他却说要等一个月,等公司招到人再走,这是每个公司的规矩。还有,他招了一个设计,人家也没什么钱了,来了这里,听说老板可以包住(这种条件一般人不敢住),就把东西全搬过来了,还拉了网线,他帮老板设计了两张名片,做了七天左右,老板就把他炒了,理由是做的不好看(事后拿到名片跟我们炫耀说,这名片做的不错),把他赶走了。人家千里迢迢把东西搬过来,还花钱拉了网线,结果200块钱打发走了。这种事太多了。

我不懂法律,希望能得到各位的帮助。谢谢。

第1个回答  2018-07-29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拖欠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搜集并提供带有公司名称的工作证、工作服,具有公司印章的能够体现为公司员工的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交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具体工资数额。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有证据可以证明老板已经两个月没有和你签定劳动合同,你可以去劳动局举报他,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你可以要求老板依法给你双倍工资,劳动局还要按【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看到了吧,老板违反【合同法】,将会受到5000元以上的处罚,他不承认你干活,一旦正实是谎言,处罚更重,去举报老板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吧,你的合法权利是受【合同法】保护的,举报他,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老板不讲理,这是最好办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法院立案的条件,去劳动局投诉,只要主张干了一个月以上就可以,老板应该举证你干了多久,因为劳动局有责任检查老板的用工情况,就是劳动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3个回答  2016-04-25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发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16-04-24
  首先,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是可以的,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不管是不是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没签劳动合同,对方又拖欠工资,你可以去当地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注意提供以下证据: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5个回答  2018-07-05
入职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三日申请,过了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有劳动争议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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