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鉴定 法律咨询 农民工受伤谁来赔付误工费谁来出医药费?是人道还是法律?

我父亲工伤导致身上6处骨折,胸部还有积血,最大的伤是脚踝处粉碎性骨折,两根骨头全断了,还从肉里插出腿外,送进医院后打了两个钢板15个钢钉还加了人工骨头,身上颈椎腰椎和肋骨等6处有骨折,现在才住了46天老板想让出院 给赔偿6万元,我父亲一个月工资为7200元,二次手术费1万元再住一个月医院,估计二次手术和住院费在3万左右,请问大家谁知道赔多少钱合理些???医生说半年能像正常人走路但不能工作,1年半取钢板,取了钢板休息三个月,那么是不是一年半和这三个月期间都有工资?

第1个回答  2014-10-18

是不是工伤,你说的不算,我说的不算,得由法律说了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其核心是“工作原因”。具体可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同时也规定,认定为工伤有个前提,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有用工资质的主体,并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事故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既然是给私人干活,同时也没有劳动合同,要认定工伤的话,你得先确定劳动关系。说白了就是找谁要钱的问题,如果老板是自然人,那你与老板之间就是平等的自然人,二者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那就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受民法通则调整,你只能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

如果老板是有营业执照且你给私人干的活是老板让你去做,而且这些活是属于老板业务范围内的事,那就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了。

工伤认定程序有点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但《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对赔偿标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赔偿金额是法定的。
           如果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工资册等,最好先确认清楚后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手续(自申请被受理之日起正常情况2-3个月有结果)。其次是在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这个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治疗终结后申请做鉴定,正常情况下看自材料递交后60日内有结果。
     第三是拿到伤残等级后计算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对赔偿都作出了明确的的规定,只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仲裁、工伤认定处的对这一块的政策都比律师还熟悉,而且是免费的。
       一般来说,只要认定了工伤(也就是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拿到等级鉴定文件后,根据级别,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有: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辅助器具费、停薪留职期间工资、护理费、残疾待遇等。其中,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用、挂号费、住院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伤残待遇根据伤残鉴定程序的评定结果不同而有所不同: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支付标准,以社保部门核定的为准。

这是正确的解决渠道(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赔付金额也是最高的)。

才住了46天老板想让出院 给赔偿6万元,可以明确的告诉你,绝对不行!

至于说赔多少钱合理,在没有认定为工伤且没有见到病历之前,不好告诉你(也不想象某些“律师”一样误导你),但6万元肯定太少了。

医生说半年能像正常人走路但不能工作,1年半取钢板,取了钢板休息三个月,那么是不是一年半和这三个月期间都有工资?这段时间可以视为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老板当然要承担这段时间的工资,但具体标准原则上得以事发地劳动行政部门统计的为依据(是依据当地同岗位平均工资还是最低工资、或是社会平均工资,或是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平均工资就不好说了,原则上我们是以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平均工资计)。

乱说了一大堆(但这是最正确的的解决之道,因为我一年要处理三百多件工伤事故的),先告诉你这么多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第2个回答  2014-10-18
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评残、计算赔偿等。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追问

你好谢谢你的帮助,请问我现在想起诉公司,那么我要做的有哪几步?现在是不是有权不出院?是不是可以住到半年后能下地走路为止?假如是评了7级伤残那么赔偿是多少?是不是可以拿到12个月的停工留薪和伤残补助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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