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
5、公证员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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