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于排泄与处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污河、排水河、以及闸涵、明渠、污水处理厂、检查井、雨水井、通气井等排水附属设施。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机关。
  城市排水设施按确定的分工界线,分别由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统称为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建筑物的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第五条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水和雨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市市政工程局会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对市区排水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时,必须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第八条 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管理部门按管理分工参加竣工验收。第九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具有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设计规范、规定和施工标准。第十条 城市排水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排水量的,应交纳排水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增容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标准经市物价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
  (三)私自取用排水井盖、井蓖等设施;
  (四)向排水河道、排水明渠内倾倒污水、粪便、垃圾或设置障碍物;
  (五)在排水管线覆盖面上取土、植树、埋设电杆及其他标志;
  (六)在排水管道及检查井、雨水井上擅自扒口、连接支管或乱泼乱倒污水;
  (七)向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夹带垃圾的积雪,或向非指定的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积雪;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 在敷设排水管道的地段埋设其他管线时,应事先通知排水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或商定的办法施工。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时,应按排水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排水管道干管边缘线两侧各五米以内,支管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以及其他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含植被物),确需建设的,须先征得排水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因建设施工确需临时向排水设施内排放工程废水时,应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交纳保证金并将泥沙、杂物进行处理后方准排入,未造成排水设施损坏堵塞的,于工程结束后,将保证金退还。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因排泄雨水、污水需要修建与市政排水管道连接的入户支管时,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报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水质水量、废水处理方案和排水入口、排水面积等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道。
  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资料需要保密的,排水管理部门有责任为其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六条 修建与市政排水管道连接的入户支管时,须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并按排水管理部门指定部位和确定的管径进行连接。
  修建入户支管应遵循管道坡度自流的原则,一般不准加压排放。因特殊需要加压排水时,应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入户支管连通市政排水管道的末端检查井应设卧泥槽,单位排放污水的出口处应设闸井,排泄粪便的户管应设化粪井,其规格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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