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山秀夫的鸠山民法学的特征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如前所述,初期的鸠山与川名、石坂一样,也具有从德国直接继受而来略显生硬的概念法学的倾向。但是,后来的鸠山民法学,逐渐摆脱了这种倾向,使日本的解释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鸠山秀夫1908年毕业,留母校东大任教,1911年赴德、法留学4年。归国后,怀着以旅欧时的思索为基础,构筑自己终生研究课题出发点的抱负,写就了《论法律生活中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调节》(1915年)的论文。该论文区分了既得利益保全的“静的安全”与为实现交易利益必不可少的“动的安全”,而更加重视后者,并试图对二者进行调节,以此作为解释法学义不言辞的任务,来检讨民法财产关系的各种制度。第二年又发表了《论有关不动产物权得丧变更的公信主义及公示主义》。该论文承接上一篇论文的基本立场,从保护不动产的“动的安全”的观点出发,提倡相对的公信主义原则。这种重视“调节静动安全”的观点,构成了其后继者我妻荣民法的主干,即使在今天也无人能动摇其作为民法解释学中心课题的地位。 西欧法学是与资本主义发展各阶段相伴而演化发展,依次经历了第一阶段:18世纪启蒙主义私法思想及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第二阶段:19世纪后半叶的潘德克顿法学及19世纪末编纂的德国民法典:第三阶段:20世纪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社会化法。日本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后进性,急欲追赶西欧发达国家,仅用数十年时间赶超西欧法学经过几个世纪达到的发展阶段。民法典编纂者的法国式的解释论及川名、石坂“生硬的概念法学”,是以个人意思为本位的理论,相当于西欧法学的第一阶段。不过,这一阶段对外国法不加消化地移植到日本后,不到20年,以“交易安全”为中心的处于第二阶段的鸠山体系就承担起克服其不成熟性的任务。
鸠山民法学与前代民法学的这种差异,也许是由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换过程中出现的悲壮性场面过于夺目,而往往易被人疏漏。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的调节论,在今天来说是不言自明的事情。可是,鸠山所阐述的为了实现动的安全要以本人静的安全为代价的事理,在当时的日本,通常是从本人的过失乃至意图上寻找其根据的。鸠山民法学突破当时的局限,使之与本人过失乃至本人意图相脱离,揭示了独立保护动的安全的理想,从与静的安全调和的观点出发,客观专一地予以解决,可以说在民法解发展上建立了不小的功勋。鸠山也同川名、石坂一样,受到德国解释法学的强烈影响,但是,川名、石坂将着眼点放到掌握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概念构成上,而鸠山则用心去领悟构成德国民法典基石的“重视交易安全”的精神内涵。而且,鸠山虽然处在德国法学的直接影响下, 但却摆脱了生搬硬套外国法的局面,提倡采用相对公信主义原则即是一例。在这个意义上说,鸠山民法学既是前辈传递的德国式法解释学的完成者,又是日本民法学走向自立的先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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