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怎么提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1
问题一:录音证据怎么提交 5分 去打字复印部,或者电脑店,让对方讲谈话录音给你刻录成光盘。在法庭上只需提供光盘即可,建议多刻录几胆,并且将谈话录音用书面的形式给写出来

问题二:法律上如何规定手机通话录音证据的? 对于录音证据,我建议你咨询律师,当面咨询比较好,也就是穿嘴巴给你说明比较好,如果用打字的,组织语言不大方便,不一定能说清楚。
我简单说一下,录音证据是否有效,和你问的这几点都没关系。
如果你希望录音有效,那么录音内容必须是这样的,一定要注意了“”“”“”本人xxx,现在制作录音供词,我对于欠下xxx多少多少钱没有异议,这是本人自愿提供的证词............“”“”要达到这种级别的内容才可能被采纳为证据,明白了吗?而通过你的描述,你分明就是想通过电话偷录的方式套取对方承认债务的存在,想以此做为证据是无效的,假如对方有律师的话,律师会轻易否定的所谓证据。
一般情况下偷录的录音是不能做为证据的,之所以这些有用,是在拿出录音播放后,对方心虚承认了债务的真实性,他所做的“”“”“”承认“”“”“”才是关键所在,并不是说你的录音起了什么法律作用。如果对方有律师在的话,他根本无需说话,律师就可以立即否定你的录音作为证据的效力,并且必定会被法院采纳。
不知道你是否能理解,所以如何获取证据,本人不建议你在录音上放太多心思,你最好请个律师,看看除了录音外,还有没有其他方法能够证明债权的存在。

问题三:录音证据怎么提交法院 第一,到打印社或者照相馆刻录成光盘;
第二,将录音按照一问一答的形式整理出来,打印成文字。

问题四:手机录音如何作为证据交给法院? 1,把手机录音内容形成书面文字,也就是都打印到纸张上面;
2、把手里里的录音内容存储到U盘里,交给法院作为证据即可。

问题五:怎样提供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属于试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提交录音证据时需要提交原件,并刻录光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问题六:打官司,用录音笔录的录音怎么当证据提交给法官? 把录音里的话,形成文字,要写明时间、地点、录音设备、对话人、证明事项在起诉时交法院,开庭时把录音刻成光盘提交法院或者自己带录音设备,以方便对方质证!

问题七:录音证据如何质证 民事诉讼 您好,!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出示了各种证据以后,应当在法庭的主持下,相互对双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以确认证据的证明力。(注:谭兵等:《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法学评论》1995年第5期。)《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可见当庭质证是法定的必要程序。《规则》关于质证的规定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规则》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此也应做进一步限定,如侵害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是未经同意公开披露他人的私人生活的秘密,既然已经公开,在开庭时不公开质证也没有意义,尤其是在开庭时对于侵害个人隐私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明不公开质证,便很难确定损害后果,而且对此质证也不会进一步暴露受害人的隐私,因此应当属于质证的范围。同理,对商业秘密造成损害后果也应公开质证。
第二,《规则》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该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问题在于出示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其证明力是否等同于原件的证明力,或低于原件的证明力?这些仍需明确。
第三,《规则》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该条规定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进行质证是必要的,但该条认为证据证明力大小也属于质证的范畴,我认为不完全妥当。因为证明力的大小完全是法官审查判断的权限,属于认证的范畴,而不是质证的对象。
第四,《规则》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该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比较低,一些证人不愿意公开出庭作证,但愿意在不公开的场所出席作证。规定这一条是有利于扩大证人证言的质证范围和证据来源,但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是,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庭前交换证据不具有质证功能,在此阶段也不能实行质证,不能将庭前交换证据和开庭在性质上混淆。

问题八:这样的录音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吗? 你好!
1。可以当作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是否采纳由法院认定。
2。刻制光盘并制作相应书面文字材料。
3。证据原件不存在了,不宜摘录。

问题九:法院接受录音证据放u盘里面提交吗?谁知道?不刻录光盘 30分

问题十:怎么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要多复制几个。
去法院追加诉讼,可以制作光碟,在光碟上写明???时间地点。
开庭时根据法官要求,如果法官为了核实录音的真实性,还会提醒你再播放一遍!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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