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第四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第五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智能化建设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部署推进和协调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四)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五)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管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

  (七)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二)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确认物业服务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等事项。第八条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人防、城市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属地管理职责:

  (一)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

  (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检查,指导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义务;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负责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八)对暂不具备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物业,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者居民自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服务标准、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行业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一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行管理物业;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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