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1个回答  2022-01-06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经营,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伤残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和康复提供保险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伤残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因日常生活能力丧失而导致的护理需求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保险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定原则,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完善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运营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间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附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少于5年。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且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保证续保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的费率继续承保保险的合同约定。
第五条医疗保险按保险支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定额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额的医疗保险。固定支付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补偿医疗保险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开展的与健康保险相关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不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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